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长清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长清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1-10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长清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导税台 电话:0531-87212366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原件 | 3 | 纸质 | 二百九十七毫米宽乘以四百二十毫米高 | 申请人自备 | 工商部门 | 是 | 营业执照.jpeg | 营业执照.jpe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结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0 |
受理 | 审查纳税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 0 |
申请 |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提交资料信息。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 济南市历城区舜泰北路1001号 | 0531-61363122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
解答 | 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长清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导税台
电话:0531-87212366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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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长清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导税台
电话:0531-87236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