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济南市长清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D区综合服务窗口3D08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办理通过,予以备案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http://www.jinan.gov.cn/col/col97769/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济南市长清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D区综合服务窗口3D08 电话:0531-87209226 网址:https://cszg.mca.gov.cn/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9号公布 |
| 具体规定内容 |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二款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9号公布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 (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公开募捐。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或山东政务服务网“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项目材料目录中下载示例样本参照填写 | 是 |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示例样表).docx |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空白表格).doc |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民政部门核发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是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示例样表).jpg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空白表格).jpg |
| 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示例(示例样表).docx | 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示例(空白表格).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备案 | 对异地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 1 |
| 审查 | 审查异地公开募捐方案 | 1 |
| 受理 | 受理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清河街1617号区政府南门西侧90米综治中心地下一楼行政复议窗口 | 18563781290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780或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如何进行公开募捐? |
| 解答 | 答:1.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 2.向其登记地的民政部门备案 。 3.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
| 问题 |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事项的服务对象 |
| 解答 | 慈善组织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 |
| 问题 |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事项申请机关 |
| 解答 | 1.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2.慈善组织采取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济南市长清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D区综合服务窗口3D08
电话:0531-87209226
网址:https://cszg.mca.gov.cn/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长清区五峰路88号社会组织办公室
电话:0531-87225088
网址:https://cszg.mc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