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基本编码:37301100100101

实施编码:1137011300420725244373011001001

事项版本:12422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长清区民政局 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3号;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龙泉街1755号民政局101室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3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网上办理通过,予以备案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http://www.jinan.gov.cn/col/col97769/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3号;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龙泉街1755号民政局101室
电话:0531-872092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9号公布
具体规定内容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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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9号公布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 (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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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具体规定内容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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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9号公布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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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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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公开募捐。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或山东政务服务网“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项目材料目录中下载示例样本参照填写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示例样表).docx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空白表格).doc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民政部门核发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示例样表).jpg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空白表格).jpg
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示例(示例样表).docx 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示例(空白表格).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备案 对异地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1
审查 审查异地公开募捐方案 1
受理 受理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517号 0531-87221378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如何进行公开募捐?
解答 答:1.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 2.向其登记地的民政部门备案 。 3.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3号;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龙泉街1755号民政局101室
    电话:0531-872092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长清区五峰路88号社会组织办公室
    电话:8722508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