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08:30-11:30,下午 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城乡交通运输局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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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8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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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准予许可决定书》.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准予许可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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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城乡交通运输局窗口 电话:0531-87205251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6号令)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运行单位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运行方案审查申请; (二)运行方案及编制说明。 通航建筑物位于省界河流上的,运行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6号令)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四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检查。 运行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对依法开展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匿、谎报或者拒绝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运行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后续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第三十六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地址,依法受理并负责调查对通航建筑物运行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三十七条 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 (二)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 (三)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 (四)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 (五)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六)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 第三十八条 过闸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强行过闸的; (二)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的; (三)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的; (四)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的; (五)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的。 第三十九条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6号令)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通航建筑物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通航建筑物投入运行前,承担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职责的单位(以下统称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行方案。 同一枢纽或者同一通航建筑物存在多个运行单位的,应当联合编制运行方案。 第七条 运行方案应当包括通航建筑物概况、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等内容。 第十五条 运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查同意的运行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需要调整的,运行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运行方案并报送原审批部门审批。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国办发〔2019〕33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中央财政事权水路部分:长江干线航道。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西江航运干线。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视改革进展情况,逐步由中央实施;在改革到位之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执行。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包括航运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或委托地方实施。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事项材料齐全,符合《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编制导则》(JTS 123—2019)、设计和验收文件,满足梯级通航建筑物开放时间、养护停航安排统一协调性要求。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运行方案审查申请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申请书_示.docx | 申请书_空.docx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jpg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1.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1 |
审查 | 对申请人的材料进一步审核,并根据进口用途和申请材料,作出审查初步结论并报厅分管领导审核。 | 5 |
决定 | 根据审查初步结论,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 1 |
办结 | 出件,邮寄或现场领取行政许可结果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517号 | 0531-8722137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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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城乡交通运输局窗口
电话:0531-87205251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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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经十西路17395号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办公楼一楼东侧客运与水运部
电话:0531-872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