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除法定节假日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城乡交通运输局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道路运输证(示例样表).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道路运输证》加盖年审章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城乡交通运输局窗口 电话:0531-87205251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道路货运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运经营企业不得实行挂靠经营。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令第6号发布;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六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上做好审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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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对审验不合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经营者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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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道路货运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运经营企业不得实行挂靠经营。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对审验不合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经营者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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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令第6号发布;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六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上做好审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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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经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达到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申请人身份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身份证.jpg | 身份证.jpg |
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的提供)(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授权委托书(示例).doc | 授权委托书(空白).doc |
机动车行驶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机动车行驶证.jpg | 机动车行驶证.jpg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示例样表).png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空白表格).png |
重型货运车辆、半挂牵引车辆的卫星定位入网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总质量12吨载质量8吨以上车辆北斗卫星定位装置平台查询截图(示例样表).jpg | 总质量12吨载质量8吨以上车辆北斗卫星定位装置平台查询截图(示例样表).jpg |
道路运输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 | 是 | 道路运输证(示例).jpg | 道路运输证(空白) .jpg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表(示例样表).docx |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表.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审核申请材料 | 0 |
审查 | 对提报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 | 0 |
办结 | 签章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517号 | 0531-8722137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年审超期是否可以办理年审 |
解答 | 不可以办理,应先处理违章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城乡交通运输局窗口
电话:0531-87205251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1;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539号长清区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货运部东1室
电话:0531-8722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