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发展和改革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17017号三楼东三室价格认定中心: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综合1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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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价格争议调解文书空白表.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17017号三楼东三室价格认定中心 电话:0531-87209256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办发〔2010〕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省价格鉴证机构具体承担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辖区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办发〔2010〕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省价格鉴证机构具体承担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辖区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六)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与价格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同意调解 3、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及具体的申请要求和一定的事实依据 4、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范围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价格争议调解文书空白表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价格争议调解文书空白表.pdf | 价格争议调解文书空白表.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结 | 向申请人寄送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 | 1 |
办理 | 启动调解程序,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对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 | 25 |
审查 | 申请材料实质审查 | 3 |
受理 | 案件登记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517号 | 0531-8722137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价格争议调解是否收费? |
解答 | 价格争议调解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面向社会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争议双方不需要交纳调解费用。如果涉及技术鉴定等发生的其他费用则由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问题 | 哪些情况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 |
解答 | 下列情况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 (一)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 (二)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三)属刑事、民事案件及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的财产价格鉴定事项的; (四)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且已依法被受理的; (五)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 (七)其它不应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情形。 |
问题 | 怎样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
解答 | 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当事人应当向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书面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及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二)价格争议事实、诉求及理由; (三)有关证据,如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票据、凭证、协议及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四)价格争议调解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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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17017号三楼东三室价格认定中心
电话:0531-87209256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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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17017号三楼东三室价格认定中心
电话:0531-87228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