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08:30 - 11:30,下午 14:00 - 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济南市长清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D区综合服务窗口1D06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登记表(受委托生产、代销林草种子) (样例表).doc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备案证明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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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济南市长清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D区综合服务窗口1D06 电话:0531-87209256 网址:https://jnzwfw.jinan.gov.cn/quanwen/quanwenclient/#/pages/index/chat_p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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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4月19日国家林业局第40号令 |
| 具体规定内容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变更营业执照或者获得书面委托后十五日内,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书面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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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 (三)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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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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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种子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种子质量追溯体系,依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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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种子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种子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三)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或者代销其种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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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一条 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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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一条 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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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登记表(委托生产代销)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填写 | 是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登记表(受委托生产、代销林草种子) (样例表).doc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登记表(受委托生产、代销林草种子) (空白表).doc |
| 书面委托合同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是 | 委托合同.docx | 委托合同.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办结 | 出具办结结果 | 7 |
| 审核 | 对材料进行审核 | 10 |
| 受理 | 接收申请材料 | 3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清河街1617号区政府南门西侧90米综治中心地下一楼行政复议窗口 | 18563781290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0531-87855780或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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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济南市长清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D区综合服务窗口1D06
电话:0531-87209256
网址:https://jnzwfw.jinan.gov.cn/quanwen/quanwenclient/#/pages/index/chat_pc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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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龙泉街2930号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三楼办公室
电话:0531-5180291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1383&userids=G1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