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一楼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2号;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7017号长清区文化和旅游局2楼204室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个体演员备案证明.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个体演员、经纪人备案证明》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一楼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2号;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7017号长清区文化和旅游局一楼综合科 电话:0531-87209234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第一款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印制。 第二款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印制。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 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第一款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款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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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第一款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印制。 第二款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印制。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 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第一款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款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 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第一款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款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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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已领取营业执照^个体经纪人已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管理部门 | 否 | 营业执照(示例范本).jpg | 营业执照(空白样表).jpg |
个体演员备案申请登记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个体演员备案申请登记表 (示例范本).doc | 个体演员备案申请登记表(空白样表).doc |
个人身份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4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示例范本).jpg | 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空白样表).jpg |
演出能力相关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其他有效证明(无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以提供演出或联系视频)。 | 是 | 演出能力相关证明(示例范本).jpg | 演出能力相关证明(空白样表).jpg |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4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文化和旅游部组织演出经纪资格证考试,考试合格后颁发。 | 是 | 演出经纪资格证(示例范本).jpg | 演出经纪资格证(空白样表).jpg |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申请登记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按照示例范本填写 | 是 |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申请登记表(示例范本).docx |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申请登记表(空白样表).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结 | 打印备案文书,对审批材料进行归档管理 | 0 |
审批 | 审核作出许可决定 | 0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517号 | 0531-8722137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个体演员艺术表演能力证明是什么? |
解答 |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其他有效证明(无相关证明的,可以提供演出视频或练习视频)。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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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一楼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2号;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7017号长清区文化和旅游局一楼综合科
电话:0531-87209234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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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一楼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2号;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7017号长清区文化和旅游局一楼综合科
电话:0531-6658139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