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政府侨务办公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长清区委统战部港澳台侨工作科A316室;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1 |
联办机构 | 济南市侨办^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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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归侨侨眷身份证.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归侨侨眷身份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http://www.jinan.gov.cn/col/col97769/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长清区委统战部港澳台侨工作科A316室 电话:0531-87209256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侨发〔2015〕2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收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核查。批准认定其归侨侨眷身份的,应当签发《归侨侨眷身份证》(附件1);不予批准的,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侨发〔2015〕2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收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核查。批准认定其归侨侨眷身份的,应当签发《归侨侨眷身份证》(附件1);不予批准的,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11月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第一款: 归侨、侨眷身份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依法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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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归侨身份认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回国定居且具备华侨身份; (2)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 2、侨眷身份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本人与关系人(系归侨、华侨或外籍华人)存在如下亲属关系: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前述华侨、归侨眷属的范围。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街道、乡镇出具的亲属关系等证明材料或其它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 否 | 关系证明1.jpg | 关系证明1.jpg |
关系人系归侨、华侨或外籍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政府部门核发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 否 | 新加坡使领馆认证.jpg | 新加坡使领馆认证.jpg |
申请人的护照和原住在国的居留签证正本及复印件、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或认证(原件)、或国家移民管理局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护照查询结果”(电子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新加坡永久居留身份证(蓝色省份证).jpg | 新加坡永久居留身份证(蓝色省份证).jpg |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权的书面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权.jpg |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权.jpg |
居民户口簿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居民户口本.jpg | 居民户口本.jpg |
申请人彩色近照4张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2.5cm*3.5cm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照片.jpg | 照片.jpg |
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在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上申请打印 | 否 | 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jpg | 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申请材料以及相关证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 1 |
审查 | 审核申报材料内容 | 1 |
决定 | 确定是否符合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标准 | 1 |
办结 | 作出行政确认认定并归档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517号 | 0531-8722137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什么是华侨? |
解答 |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
问题 | 什么是归侨? |
解答 |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
问题 | 什么是侨眷? |
解答 |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第(一)款。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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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长清区委统战部港澳台侨工作科A316室
电话:0531-87209256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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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长清区委统战部港澳台侨工作科A316室
电话:0531-87207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