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服务2窗口;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807号畜牧中心1楼畜牧生产科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提交报告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服务2窗口;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807号畜牧中心1楼畜牧生产科 电话:0531-87209234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省级无统一格式的申请表格.docx | 省级无统一格式的申请表格.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提交报告 |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517号 | 0531-8722137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什么时候提交报告? |
解答 |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服务2窗口;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807号畜牧中心1楼畜牧生产科
电话:0531-87209234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动检中心
电话:0531-872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