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济南市长清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D区综合服务窗口1D06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doc | ||
| 是否收费 | 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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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济南市长清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D区综合服务窗口1D06 电话:0531-87209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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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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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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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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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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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
| 发布令号(文号) | 林草规〔2020〕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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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项目: 草原植被恢复费
收费标准: 各省自行制定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
依据内容: 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一、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的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植被恢复费。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pdf |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doc |
| 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相关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2.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pdf | 2.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docx |
| 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材料或个人身份证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按实际材料规格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相关部门核发的身份证明材料 | 是 | 3.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材料或个人身份证件.pdf | 3.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材料或个人身份证件.docx |
|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 是 | 4.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pdf | 4.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docx |
| 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签定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5.草原补偿协议.pdf | 5.草原补偿协议.docx |
|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按实际材料规格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6.草原权属证明材料.pdf | 6.草原权属证明材料.docx |
| 拟征收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纸质材料规格A4;电子材料为shapefile面状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7.拟征收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pdf | 7.拟征收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docx |
| 县级及设区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现场查验报告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及设区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现场查验报告 | 是 | 8.县级及设区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现场查验报告.pdf | 8.县级及设区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现场查验报告.docx |
| 临时占用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9.临时占用草原植被恢复方案.pdf | 9.临时占用草原植被恢复方案.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受理 | 依职权范围,审查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5 |
| 审查 |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 10 |
| 决定 |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说明 | 3 |
| 送达 | 依申请人申请,选择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 2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清河街1617号区政府南门西侧90米综治中心地下一楼行政复议窗口 | 0531-87219226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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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济南市长清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D区综合服务窗口1D06
电话:0531-87209256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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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龙泉街2930号长清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三楼办公室
电话:0531-51802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