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08:30-11:3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场准入科8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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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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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样本).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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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场准入科8号窗口 电话:0531-87216551 网址:http://zwfw.jinan.gov.cn/icity/icity/submitspEx/baseinfo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22〕16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持续推进卫生健康和中医药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管理能力和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 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是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依法保障中医(专长)医师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将中医(专长)医师纳入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的重要意义,按照“谁考核、谁提供、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统筹做好数据的录入、核查、使用和发布等工作。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的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按照《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8号)和《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05号)执行。要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困难。要安排专人负责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工作。 二、严格规范程序,推进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已开放卫生健康委审批端、机构端和个人端权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汇总各省考核通过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信息,导入到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资格信息库(2021年12月31日前已经注册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中医(专长)医师信息已导入)。依据导入的中医(专长)资格信息,中医(专长)医师可在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申请注册。 三、强化行政管理,进一步做好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工作 中医(专长)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医师执业证书》中,发证机关填写予以注册的中医药主管部门,签发人由予以注册的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其名章。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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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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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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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卫发〔2021〕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省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制定本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 第四条 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材料复审等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审核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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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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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3 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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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卫发〔2021〕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取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拟到本省执业的,须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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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中医(专长)医师跨省执业的,须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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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卫发〔2021〕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要求参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执行,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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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3 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给予警告,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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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3 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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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5 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2年为1个周期。定期考核有关要求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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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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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5 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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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5 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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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取得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取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向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的 ,符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拟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拟聘用机构的聘用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拟聘用机构的聘用证明(示例样表).docx | 拟聘用机构的聘用证明(空白表格).docx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示例样表).docx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空白表格).docx |
《医师执业证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国家统一印制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注册审批部门 | 是 | 《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样本).png | 《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样本).pn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变更申请 | 在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审核医疗机构提交的本单位医师的注册申请信息等 | - |
审核、打印证书 | 审核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材料是否合格,并打印《医师执业证书》变更记录。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517号 | 0531-8722137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场准入科8号窗口
电话:0531-87216551
网址:http://zwfw.jinan.gov.cn/icity/icity/submitspEx/baseinfo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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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一楼中心服务台投诉窗口
电话:0531-8720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