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588长清区司法局1楼服务大厅1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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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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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上门服务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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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588长清区司法局1楼服务大厅2、3、4窗口 电话:0531-8722214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对贫困地区予以补助,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在不同地区的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15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身份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
经济困难说明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 否 | 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doc | 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doc |
个人经济困难状况证明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没有固定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由当事人所在村居出具书面证明 | 否 | 经济困难证明.doc | 经济困难证明.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法律援助申请受理 |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517号 | 0531-8722137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哪些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
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问题 | 去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
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八条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
问题 | 哪些人可以免于经济困难核查? |
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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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588长清区司法局1楼服务大厅2、3、4窗口
电话:0531-8722214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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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宾谷街588号长清区司法局三楼法律援助服务部
电话:0531-8722214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