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37308400100101

实施编码:11370113MB2872419B4373084001001

事项版本:12413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长清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 13:3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B12工程建设一窗受理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人工爆破备案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B12工程建设一窗受理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科
电话:0531-8723669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cqgcxmk@163.com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爆破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爆破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核 审查申请材料,完成审核工作 0
受理 初审申请材料,完成受理工作 0
办结 审核完成后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清河街1617号区政府南门西侧90米综治中心地下一楼行政复议窗口 1856378129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0531-87855780或0531-87855662(平阴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B12工程建设一窗受理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科
    电话:0531-8723669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cqgcxmk@163.com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一楼中心服务台投诉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一楼中心服务台投诉窗口
    电话:0531-8720121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