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 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B12工程建设一窗受理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人工爆破备案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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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B12工程建设一窗受理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科 电话:0531-8723669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cqgcxmk@163.com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爆破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爆破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核 | 审查申请材料,完成审核工作 | 0 |
受理 | 初审申请材料,完成受理工作 | 0 |
办结 | 审核完成后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清河街1617号区政府南门西侧90米综治中心地下一楼行政复议窗口 | 18563781290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0531-87855780或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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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B12工程建设一窗受理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科
电话:0531-8723669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cqgcxmk@163.com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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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一楼中心服务台投诉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一楼中心服务台投诉窗口
电话:0531-8720121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