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08:30--11:3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 人社①、人社②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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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审核状态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 人社①、人社②窗口 电话:0531-87221133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劳部发〔1994〕49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第一款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第二款 第一项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劳部发﹝1994﹞49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第一款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第二款 第一项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清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厅发﹝2023﹞1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全文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一条 第三款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一条 第三款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企业依法录用未成年工,必须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录用未成年工情况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录用未成年工人员基本情况、身体健康情况、拟工作岗位等)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录用未成年工报告(示范文本).docx | 录用未成年工报告(示范文本).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0 |
受理 | 人社部门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 0 |
审核 | 人社部门对申请人材料及情况进行审查 | 0 |
办结 | 人社部门作出是否备案决定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517号 | 0531-8722137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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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 人社①、人社②窗口
电话:0531-87221133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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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7220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