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08:30 - 11:30,下午14:00 -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龙泉街2930号长清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一楼西北侧2室自然保护地管理部办公室西北102;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1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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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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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关于表彰在自然保护区管理、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个人)的通知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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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龙泉街2930号长清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一楼西北侧2室自然保护地管理部办公室西北102 电话:0531-87209256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9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在自然保护区管理、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由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9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在自然保护区管理、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由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随通知下发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在自然保护区管理、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审批表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随通知下发 | 是 | 在自然保护区管理、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审批表1.doc | 在自然保护区管理、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审批表.doc |
在自然保护区管理、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审批表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随通知下发 | 是 | 在自然保护区管理、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审批表1.doc | 在自然保护区管理、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审批表.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核 | 组织专家对提报材料审核打分。 | 20 |
办结 | 通知档案馆领取材料 | 1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517号 | 0531-8722137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如何办理 |
解答 | 按照下发通知要求办理。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龙泉街2930号长清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一楼西北侧2室自然保护地管理部办公室西北102
电话:0531-87209256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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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龙泉街2930号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三楼办公室
电话:0531-51802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