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购买情况备案

基本编码:373009007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0004207340P4373009007001

事项版本:12415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长清区公安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除法定节假日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7288号公安局门口南侧办公室;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7288号长清区公安局分厅综合服务5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无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7288号公安局门口南侧办公室
电话:0531-85086621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提交购买的品种、数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购买情况数据 原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单位 样表范例.doc 样表范例.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接收备案材料 接收备案材料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银丰财富广场B座3层行政复议中心 0531-?68967466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民用爆炸物品到何处申请购买许可?
解答 企业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或行政大厅公安窗口办理或通过全国民爆网络服务平台办理。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7288号公安局门口南侧办公室
    电话:0531-85086621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7288号公安局督察大队
    电话:0531-85086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