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济南市长清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D区综合服务窗口1D06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关于同意XXX进入XXX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批复.doc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关于同意XXX在XXX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意见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济南市长清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D区综合服务窗口1D06 电话:0531-87209256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地点是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目的是从事非破坏性的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 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申请(或函)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关于XXX进入XXX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请示.docx | 关于XXX进入XXX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请示.docx |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 是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doc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doc |
| 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批准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科研教学实习或标本采集的批准文件.docx | 科研教学实习或标本采集的批准文件.docx |
| 项目工作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项目活动工作方案.docx | 项目活动工作方案.docx |
|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信息证明、组织信息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明证件 | 是 |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信息证明.pdf |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信息证明.pdf |
| 成果共享协议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成果共享协议书.doc | 成果共享协议书.doc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受理 | 依职权范围,审查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5 |
| 审查 | 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 10 |
| 决定 |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说明。 | 3 |
| 送达 | 依申请人申请,选择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 2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清河街1617号区政府南门西侧90米综治中心地下一楼行政复议窗口 | 0531-87219226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济南市长清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D区综合服务窗口1D06
电话:0531-87209256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长清区龙泉街2930号长清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三楼办公室
电话:0531-51802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