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37103006800101

实施编码:11370113004207295H4371030068001

事项版本:12414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长清区税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长清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1-10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增值税发票.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作废代开的发票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长清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导税台
电话:0531-87212366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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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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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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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 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 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 冲处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发票规格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增值税发票.jpg 增值税发票.jpg
经办人身份证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身份证规格 申请人自备 公安部门 身份证样本.jpg 身份证样本.jp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结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0
受理 核实纳税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0
申请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提交资料信息。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历城区舜泰北路1001号 0531-61363122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作废发票联次不齐能否作废?
解答 不能。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长清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导税台
    电话:0531-87212366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长清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导税台
    电话:0531-87236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