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长清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济南市长清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01、02、03、04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增值税发票.jpg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作废代开的发票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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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长清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导税台 电话:0531-87212366 网址:https://jnzwfw.jinan.gov.cn/quanwen/quanwenclient/#/pages/index/chat_p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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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第二十六条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 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 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 冲处理。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发票规格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增值税发票.jpg | 增值税发票.jpg |
| 经办人身份证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身份证规格 | 申请人自备 | 公安部门 | 是 | 身份证样本.jpg | 身份证样本.jpg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办结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0 |
| 受理 | 核实纳税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 0 |
| 申请 |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提交资料信息。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 济南市历城区舜泰北路1001号 | 0531-61363122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780或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纳税人有什么注意事项? |
| 解答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或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5.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 45 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
| 问题 | 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
| 解答 |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
| 问题 | 作废发票联次不齐能否作废? |
| 解答 | 不能。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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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长清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导税台
电话:0531-87212366
网址:https://jnzwfw.jinan.gov.cn/quanwen/quanwenclient/#/pages/index/chat_pc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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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长清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导税台
电话:0531-8723609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1383&userids=G1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