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许可

基本编码:37010901100001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9058564370109011000

事项版本:41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在线核验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08:30-11:3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峰山路2929号交警大队院内一楼交通科办公室;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峰山路2932号长清区交警大队分厅违法处理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审批决定书.doc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审批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峰山路2929号交警大队院内一楼交通科办公室;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峰山路2932号长清区交警大队分厅违法处理窗口
电话:0531-85086954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8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活动。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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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3年8月27日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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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8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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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8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活动。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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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举办大型活动的主体证照、资质、批文及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活动组织单位的书面申请; 原件或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申请书.doc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申请书.doc
活动组织方案 原件或复印件 3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申请书.doc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申请书.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批准 批准申请 3
审查 审查申请材料 -
受理 接收申请材料 -
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峰山路2929号交警大队院内一楼交通科办公室;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峰山路2932号长清区交警大队分厅违法处理窗口
    电话:0531-85086954

投诉方式

  • 电话:0531-66666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