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补领离婚证

基本编码:37201105000102

实施编码:1137011300420725244372011050001

事项版本:12422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长清区民政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在线预审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水鸣街东段长兴美郡北门西150米(婚姻登记处)民政局分厅1-4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离婚证样证.jpe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水鸣街东段路南
电话:0531-87224403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发布令号(文号) 民发〔2025〕23号
具体规定内容 当事人需要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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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发布令号(文号) 民发〔2025〕23号
具体规定内容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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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发布令号(文号) 民发〔2025〕2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需要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六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第六十一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四)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五)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见附件16);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六十二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 (二)查看本规范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书面材料; (三)通过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进行人证校验、指纹比对; (四)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 (五)当事人现场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信息风险告知书》; (六)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七)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八)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员对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审查处理表》(见附件17)和婚姻登记证件。《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审查处理表》参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填写。 第六十四条 补发婚姻登记证件时,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件发给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例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扫描、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所持身份证件上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当事人提供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并能够证明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填写《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相关事项声明表》(见附件18),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当日。 第六十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应当向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一)一方为外国人或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及华侨的; (二)双方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及华侨的。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时双方均为外国人的,不予补发,可以为其调取婚姻登记档案。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时,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至少两项婚姻关系证据的材料: (一)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二)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何年何月何日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说明材料; (三)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材料; (四)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出具的婚姻关系凭证材料; (五)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相关证明人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处补领结婚证,进行书面声明并对证明事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过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声明依法登记且婚姻关系存续至今,能够提供充分证据的,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后为其补发结婚证。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恢复婚姻关系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第七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补发结婚证告知书》(见附件19)或者《不予补发离婚证告知书》(见附件20)的,应当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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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婚姻登记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七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对外国主管机关依据本条第三款、第四款提及的国际条约出具的证明文书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书面声明。 第十三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证件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需要补领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以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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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五)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将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居民身份证样图.jpg 居民身份证样图.jpg
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原件 3 纸质 尺寸为3.5cm*5cm,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也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免费照相 离婚照样图 拷贝.jpg 离婚照样图 拷贝.jpg
居民身份证(受托人)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将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居民身份证样图.jpg 居民身份证样图.jpg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 A4 其他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jpeg 授权委托书.jpeg
军人证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军人身份信息页复印到1张A4纸上。 政府部门核发 部队核发 军人证件.jpg 军人证件.jpg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原件 1 纸质 A4 其他 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gif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gif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A4 其他 婚姻登记档案或损毁的离婚证等可以证明夫妻关系 离婚证样证.jpeg 离婚证样证.jpe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初审 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 0
受理 询问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查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书面材料;通过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进行人证校验、指纹比对;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当事人现场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0
审查 婚姻登记员对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件。 0
发证 补发婚姻登记证件时,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件发给当事人。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517号 0531-87221378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可以委托补领婚姻登记证吗?
解答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问题 姓名变更的,可以补领婚姻登记证书吗?
解答 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问题 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可以补领婚姻登记证吗?
解答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恢复婚姻关系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问题 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可以补领婚姻登记证吗?
解答 当事人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时,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至少两项婚姻关系证据的材料: (一)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二)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何年何月何日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说明材料; (三)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材料; (四)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出具的婚姻关系凭证材料; (五)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相关证明人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处补领结婚证,进行书面声明并对证明事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过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声明依法登记且婚姻关系存续至今,能够提供充分证据的,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后为其补发结婚证。
问题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可以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吗?
解答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填写《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相关事项声明表》(见附件18),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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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531-8722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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