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城乡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1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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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7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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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1号窗口 电话:0531-87209256 电子邮箱:shuiwuchuangkou@126.com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2017年修正)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3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5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60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61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62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63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64条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65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66条 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未经 第67条 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68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第6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7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全文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所申请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建设单位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申请(示例样表).doc | 建设单位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申请(空白表格).doc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示例样表).jpg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空白表格).jpg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示例样表).png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空白样表).png |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含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 | 原件和复印件 | 10 | 纸质和电子 | A4/A3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示例样表).docx |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空白表格).docx |
防洪评价报告(含防御洪水标准与措施、控制点位坐标、消除或减轻影响措施等) | 原件和复印件 | 10 | 纸质和电子 | A4/A3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示例样表).docx | 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空白表格).docx |
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示例样表).doc | 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空白表格).doc |
建设单位作出的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承诺函 | 原件 | 10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建设单位作出的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承诺函(示例样表).pdf | 建设单位作出的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承诺函(空白表格).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或信函方式)或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 - |
受理 | 对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审核 | 5 |
专家评审 | 包括组织专家评审或书面函审(如有必要可开展现场核查)申请人修改方案、窗口复核 | 5 |
审查 | 承办人员视情况征求有关市县水利局意见,审核上报资料 | 5 |
决定 | 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 1 |
送达 | 文件送达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517号 | 0531-8722137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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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1号窗口
电话:0531-87209256
电子邮箱:shuiwuchuangkou@126.com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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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1号窗口
电话:0531-8722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