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08:30-11:30,下午 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城乡交通运输局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关于XXXX的批复.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决定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城乡交通运输局窗口 电话:0531-87221001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正)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十一条 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四条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报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数量、作业地点,在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之内,并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请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请表(该表格供参考,各市可依据自身管理需要增减相关内容).docx |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请表(该表格供参考,各市可依据自身管理需要增减相关内容).docx |
港口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港口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空白).doc | 无 |
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的清单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的清单(空白).doc | 无 |
健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健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空白).doc | 无 |
健全的危险货物应急预案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健全的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空白).doc | 无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和负责安全生产和主要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及花名册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和负责安全生产和主要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及花名册(空白).doc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接受经营者提交的资料 | - |
审核、办结 | 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准予许可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517号 | 0531-8722137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城乡交通运输局窗口
电话:0531-87221001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经十西路17395号区城乡交通运输局办公楼一楼东侧客运与水运部
电话:0531-872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