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08:30-11:3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1楼社会事务1-2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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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4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审批结果样本.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批文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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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社会事务科一窗受理窗口 电话:0531-87236626 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2/index.html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29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30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31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1]? 第32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34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36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37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38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农田水利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农田水利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全文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全文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所申请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申请书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申请书(示例样表).docx | 申请书(空白表格).docx |
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有关材料(报批稿,初步设计报告、图集、概算) | 原件或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能够满足申报审查 | 其他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有关材料技术审查意见及复核意见 | 原件或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能够满足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附件材料 (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初步设计批文;(2)评估机构评定的补偿方案;(3)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权属证明;(4)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5)替代工程取水许可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能够符合申请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能够符合申请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 |
受理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5 |
专家评审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4 |
审查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3 |
许可决定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1 |
送达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517号 | 0531-8722137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咨询电话? |
解答 | 0531-87236626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社会事务科一窗受理窗口
电话:0531-87236626
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2/index.html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二楼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公室
电话:0531-8720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