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城乡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1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4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规划同意书.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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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1号窗口 电话:0531-87209256 电子邮箱:shuiwuchuangkou@126.com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水利部本级、流域管理机构监管事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办政法〔2021〕278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全文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五条 审查签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十) 依托清单明确监管重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是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的重要基础。对列入清单的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评估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其中,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重点监管,守牢质量和安全底线。与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十一) 对清单内事项逐项明确监管主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确定监管主体;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主体。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按照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对多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监管。有关部门之间就监管主体存在争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十二) 结合清单完善监管规则标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逐事项或者分领域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监管规则和标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要明晰审管边界,强化审管互动,确保无缝衔接。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标准,对用不好授权、履职不到位的要问责,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17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53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2.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3.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示例样表).pdf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协议书或情况说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说明(示例样表).png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说明(空白表格).doc |
拟报批(或核准、备案)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及审查意见 | 原件和复印件 | 10 | 纸质和电子 | A4/A3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示例样表).jpg | 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示例样表).jpg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10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专题论证报告(示例样表).jpg | 专题论证报告(空白表格).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或信函方式)或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 - |
受理 |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在本级办理范围内 | 5 |
专家评审 |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现场查验,专家评审等 | 4 |
审查 | 首席代表对承办人员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 3 |
许可决定 | 签发《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1 |
送达 | 窗口发文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517号 | 0531-8722137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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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1号窗口
电话:0531-87209256
电子邮箱:shuiwuchuangkou@126.com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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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1号窗口
电话:0531-8722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