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济南市长清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D区综合服务窗口2D07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备案回执.docx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互联网经营农药备案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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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798号农业农村局室 电话:0531-87209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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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上线运营后二十日内将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报发证机关备案。经营卫生用农药,以及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除外。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上线运营后二十日内将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报发证机关备案。经营卫生用农药,以及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除外。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经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 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持续公示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生产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等信息。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农药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实施农药经营资质核验、网络经营行为监督、农药信息展示、农药实名购买、交易记录保存、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并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上线运营后二十日内将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报发证机关备案。经营卫生用农药,以及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除外。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互联网经营农药备案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互联网经营农药备案表(示例范本).pdf | 互联网经营农药备案表(空白样表).docx |
| 互联网经营农药承诺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互联网经营农药承诺书(示例范本).pdf | 互联网经营农药承诺书(空白样表).docx |
| 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 农药经营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农业农村厅或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 法人(负责人)身份证(非法人本人办理还需提交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 网站首页、应用程序首页或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许可证照和营业执照的截图(标注公示位置)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网站首页、应用程序首页或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许可证照和营业执照的截图(示例范本).pdf | 网站首页、应用程序首页或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许可证照和营业执照的截图(空白样表).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备案 | 互联网经营农药备案 | 5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517号 | 0531-87221378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应该如何备案? |
| 解答 |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上线运营后二十日内将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报发证机关备案。 |
| 问题 | 农药经营者上线运营状况与已备案的信息不一致时怎么办? |
| 解答 | 应当自上线运营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发证机关重新备案当前互联网经营情况完整信息。农药经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 |
| 问题 | 免于备案的情形有哪些? |
| 解答 | 1.经营卫生用农药。 2.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 |
| 问题 |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报发证机关备案,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
| 解答 |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报发证机关备案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整改,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798号农业农村局室
电话:0531-87209234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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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798号农业农村局201室
电话:0531-8722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