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基本编码:37201496900101

实施编码:11370113004207279U4372014969001

事项版本:12403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长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济南市长清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F区人社①企业保险F03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4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5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完成跨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济南市长清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F区人社①企业保险F03
电话:0531-81170706
网址:https://jnzwfw.jinan.gov.cn/quanwen/quanwenclient/#/pages/index/chat_pc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人社部发〔2014〕17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 第一款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第二款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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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人社部发〔2014〕17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 第一款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第二款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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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人社厅发〔2014〕25号
具体规定内容 附件:2.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程序,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办理跨制度衔接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 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 办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社保机构应首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负责归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告知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为其开具包含各参保地缴费年限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第六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参保人员户籍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的,可就近向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传送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4),传送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下同)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第七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参保人员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提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发出《联系函》。对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生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5),传送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第八条 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进行信息比对,确定重复缴费时段。重复时段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年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月数。 (二)确定重复缴费清退金额,生成并打印《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附件6)。重复缴费清退金额计算方法: 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年度个人缴费本金+年度集体补助本金)/12×重复缴费月数; 清退总额=各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之和。 (三)将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退还参保人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人。 第九条 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下同)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不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向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发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附件7),通知其协助抵扣。 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完成抵扣后,应将协助抵扣款项全额划转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地社保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同时传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回执》(见附件7)。 第十条 负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后,应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予以保留和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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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人社厅发〔2014〕25号
具体规定内容 附件:2.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程序,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办理跨制度衔接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 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 办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社保机构应首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负责归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告知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为其开具包含各参保地缴费年限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第六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参保人员户籍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的,可就近向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传送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4),传送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下同)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第七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参保人员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提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发出《联系函》。对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生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5),传送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第八条 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进行信息比对,确定重复缴费时段。重复时段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年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月数。 (二)确定重复缴费清退金额,生成并打印《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附件6)。重复缴费清退金额计算方法: 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年度个人缴费本金+年度集体补助本金)/12×重复缴费月数; 清退总额=各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之和。 (三)将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退还参保人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人。 第九条 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下同)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不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向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发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附件7),通知其协助抵扣。 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完成抵扣后,应将协助抵扣款项全额划转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地社保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同时传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回执》(见附件7)。 第十条 负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后,应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予以保留和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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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鲁人社发〔2023〕19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三、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制度衔接 参保人享受待遇前需办理省内城乡养老保险跨制度衔接的,由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最后参保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和居民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分别归集参保人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并判断参保人是否符合待遇享受条件。 对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其居民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衔接联系函,两地协同办理后续衔接手续。 对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且参保人放弃延长缴费,选择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其居民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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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鲁人社字〔2024〕8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条 为统一全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业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第一款 本规程适用于在省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 第二款 已经按国家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业务,乡镇(街道)服务中心和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助办理。 第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条件或达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年龄时,如有分别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6个月内,可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手续,提出衔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告知书》(附件1)。 第五条 参保人员可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或待遇享受地)或居民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衔接申请,也可通过“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或移动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网站、手机APP等线上服务渠道提出衔接申请。 第六条 居民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衔接申请,或办理待遇享受手续时发现参保人员存在省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应当将参保人员衔接申请和参保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传递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或待遇享受地)社保经办机构。 第七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衔接申请或居民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传递信息后,按以下情形办理:(一)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条件,且待遇享受地确定为我省的,办理居民养老保险衔接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续。如待遇享受地确定为外省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规定办理。(二)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条件的,按受理渠道向申请人反馈。参保人员选择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衔接至居民养老保险手续;参保人员选择延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停止办理衔接手续。 第八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发现参保人员存在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人员可办理制度衔接业务。参保人员提出衔接申请的,应先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第九条 居民养老保险衔接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自收到衔接申请或相关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居民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附件2)。(二)居民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自收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归集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办结以下手续:1.核对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办理省内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归集;2.生成《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3),传递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自收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1.核对确认《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2.向居民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反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确认信息;3.录入参保人员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4.合并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四)居民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自收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确认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关系,20个工作日内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自收到转移基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对转移金额,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衔接至居民养老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自收到衔接申请或相关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归集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办结以下手续:1.查询参保人员省内居民养老保险的最后参保地;2.核对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办理省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3.归集省内其他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生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4),传递至居民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二)居民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自收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1.核对确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2.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反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确认信息;3.录入参保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关信息;4.合并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自收到居民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确认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关系,20个工作日内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四)居民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自收到转移基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对转移金额,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第一款 办理制度衔接的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采取“先衔接后退费”的办法,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含其他资助,下同)、被征地个人缴费和被征地集体缴费本金退还本人,重复缴费产生的利息纳入个人账户计发养老金。 第二款 重复缴费产生的政府补贴按以下办法处理:衔接至居民养老保险的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使用,用于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衔接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还至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使用,用于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二条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重复缴费退费:(一)通过信息比对,确定重复缴费时段。重复时段为居民养老保险各年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月数。(二)确定重复缴费清退金额,生成《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附件5)。重复缴费清退金额计算方法: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年度个人缴费本金+年度集体补助本金+年度被征地个人缴费本金+年度被征地集体缴费本金)/12×重复缴费月数;清退总额=各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之和。(三)收到转移基金后,按规定将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退还参保人员,重复缴费产生的政府补贴退还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负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后,应当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予以保留和备份。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确保社保经办机构地址、联系方式、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完整,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参保人员,或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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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社保经办机构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示例).xls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xls
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由公安部门或人社部门核发 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docx 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docx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示例).xls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xls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参保人员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参保人员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提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0
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根据规定进行办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发出《联系函》。对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15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需办结手续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生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1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需办结事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录入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15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清河街1617号区政府南门西侧90米综治中心地下一楼行政复议窗口 1856378129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780或0531-87855662(平阴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请问应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解答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济南市长清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F区人社①企业保险F03
    电话:0531-81170706
    网址:https://jnzwfw.jinan.gov.cn/quanwen/quanwenclient/#/pages/index/chat_pc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 人社①、人社②窗口
    电话:0531-8722001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1383&userids=G1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