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在线预审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2窗口;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789号农机中心1楼农机监理办公室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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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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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行驶证.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无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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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2窗口;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789号农机中心1楼农机监理办公室 电话:0531-87209234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本规定所称登记,是指依法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的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抵押合同 | 原件 | 5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抵押合同.jpg | 抵押合同.jpg |
登记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农机牌证部门核发 | 是 | 登记证书.jpg | 登记证书(1).pdf |
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抵押登记 申请表.jpg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docx |
身份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申请抵押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提交《申请表》、所有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申请注销抵押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提交《申请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注销抵押的,还需要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 - |
办结 | 等待领取登记证书。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517号 | 0531-8722137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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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2窗口;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789号农机中心1楼农机监理办公室
电话:0531-87209234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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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789号农机中心二楼办公室
电话:0531-8722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