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 08:30-11:3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 1399 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服务2窗口;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 789号农机中心1楼农机监理站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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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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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 1399 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服务2窗口;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 789号农机中心1楼农机监理站 电话:0531-87209234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3月31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对已领取号牌、行驶证的农业机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3月31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对已领取号牌、行驶证的农业机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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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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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管管理系统中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1.png | 1.png |
所有人身份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2.jpg | 2.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 | 发放检验合格标志,行驶证副页签注检验章 | 0 |
检验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1 |
受理 |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 2517 号 | 0531-8722137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 197 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 978 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 1067 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 119 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 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 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是否需要本人办理? |
解答 | 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
问题 | 检验有效期满前几个月内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
解答 | 3个月。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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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 1399 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服务2窗口;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 789号农机中心1楼农机监理站
电话:0531-87209234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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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 789 号农机中心2楼办公室
电话:0531-8722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