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场准入科8号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医疗机构批准设置.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医疗机构批准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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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场准入科8号窗口 电话:0531-87216551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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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75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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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75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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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十三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3.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设置审批可行性报告(示例样表).docx | 设置审批可行性报告(空白样表).docx |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示例样表).docx |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空白表格).docx |
名称中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或需要经过特殊核定的,应提交相关核定依据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相关核定依据(示例样表).doc | 相关核定依据(空白表格).doc |
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资或合作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需提供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协议书(示例样表).doc | 协议书(空白表格).doc |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选址报告(示例样表).docx | 选址报告(空白表格).docx |
资信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资信证明(示例样表).doc | 资信证明(空白表格).doc |
涉及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投入及有偿使用的,应当符合《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字[2010]50号)有关要求,提供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批复意见(示例样表).docx | 批复意见(空白表格).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1 |
办结 | 制作许可文书 | 28 |
受理 | 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材料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517号 | 0531-8722137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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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场准入科8号窗口
电话:0531-87216551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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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中心服务台投诉窗口
电话:0531-8720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