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长清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济南市长清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A区市场准入(综合服务)A08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医疗机构批准设置.jpg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医疗机构批准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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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济南市长清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A区市场准入(综合服务)A08 电话:0531-87236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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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符合《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校验 及备案工作管理规程(2025版)》有关要求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样表表格).docx |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空白表格).docx |
| 涉及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投入及有偿使用的,应当符合《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字[2010]50号)有关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提供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 名称中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或需要经过特殊核定的,应提交相关核定依据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相关核定依据(示例样表).doc | 相关核定依据(空白表格).doc |
|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选址报告(示例样表).docx | 选址报告(空白表格).docx |
| 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资或合作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需提供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协议书(示例样表).doc | 协议书(空白表格).doc |
|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设置审批可行性报告(示例样表).docx | 设置审批可行性报告(空白样表).docx |
| 申请设置港澳独资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其中申请设置港澳独资医院的,还应当按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审批决定 | 制作许可文书 | 2 |
| 审查 | 审查申请材料 | 1 |
| 受理 | 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材料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清河街1617号区政府南门西侧90米综治中心地下一楼行政复议窗口 | 0531-87219226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济南市长清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A区市场准入(综合服务)A08
电话:0531-87236803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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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长清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中心服务台投诉窗口
电话:0531-8720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