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基本编码:37052500100101

实施编码:11370112553726860A5370525001001

事项版本:12408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荷花路街道办事处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在线预审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宁华路288号一楼3号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镇(乡、街道)级
法定办结时限 36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落实国家救灾救助政策,确保应救尽救,保障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宁华路288号一楼3号窗口
电话:0531-58015063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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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九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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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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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因自然灾害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受灾人员。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原件 3 纸质 A4纸 申请人自备 当地政府官方网站下载后填写申报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申报材料样本.doc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申请 需由个人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0
审核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救助情况、受灾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提出审核意见。 0
办结 发放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历城区司法局 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207-A1213室 0531-88023864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历城区人民法院;章丘区人民法院;莱芜区人民法院;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宁华路288号一楼3号窗口
    电话:0531-58015063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宁华路288号荷花路街道办事处委办公室
    电话:0531-58012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