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况备案

基本编码:373009009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000420377XE4373009009001

事项版本:12415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在线核验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同济桥路511号;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51号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无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http://窗口领取窗口领取9.窗口领取6网站下载.公告送达9邮寄送达.窗口领取邮寄送达8:9公告送达00窗口领取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通济桥路511号特警楼426室
电话:0531-85086331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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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销售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况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销售企业提供 样表范例.doc 样表范例.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接收备案材料 接收备案材料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历城区司法局 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207-A1213室 0531-88023864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历城区人民法院 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 0531-89939229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如何备案?
解答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通济桥路511号特警楼426室
    电话:0531-85086331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通济桥路511号特警楼425室
    电话:0531-85086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