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在线核验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同济桥路511号;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51号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无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http://窗口领取窗口领取9.窗口领取6网站下载.公告送达9邮寄送达.窗口领取邮寄送达8:9公告送达00窗口领取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通济桥路511号特警楼426室 电话:0531-85086331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销售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况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销售企业提供 | 是 | 样表范例.doc | 样表范例.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接收备案材料 | 接收备案材料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历城区司法局 | 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207-A1213室 | 0531-8802386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历城区人民法院 | 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 | 0531-89939229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如何备案? |
解答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通济桥路511号特警楼426室
电话:0531-85086331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通济桥路511号特警楼425室
电话:0531-85086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