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211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文件一.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批复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211 电话:0531-88116576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条 第三款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条 第三款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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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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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交换、借用馆藏文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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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 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借用该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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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在省文物部门备案且在相关部门登记的单位 2借出文物保存状况良好 3借用的馆藏文物已建立档案 4借入单位确保文物的安全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申请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申请文件(示例样表) (7).pdf | 文件一.doc |
拟借出文物清单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拟借出文物清单(示例样表).pdf | 拟借出文物清单(空白表格).docx |
借用合同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借用合同(示例样表).pdf | 文件一.doc |
借入单位文物保存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借入单位文物保存条件与安全措施说明(示例样表).pdf | 文件一.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办理材料 | - |
受理 | 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收件并预审,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首席代表审核并做出许可决定 | - |
办结 | 打印文稿、许可证,出件归档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207-A1213室 | 0531-8802386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211
电话:0531-88116576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314室文旅局办公室
电话:0531-88901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