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是否网办 | 否 |
网办深度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西路92号历城区退军人服务中心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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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军队(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病故一次性抚恤发放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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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西路92号历城区退军人服务中心 电话:0531-88161215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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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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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为军队(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病故后遗属。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一次性抚恤金)符合条件遗属户籍地发放顺利表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单位审核填报 | 是 | 遗属登记表(示例).pdf | 遗属登记表(空表).docx |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证明书、通知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主管部门核发 | 是 |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证明书2.jpg |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证明书1.jpg |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简介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单位出具 | 是 |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简介.docx |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简介.docx |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当月工资单 | 原件 | 1 | 纸质 | 以单位财务出具工资单为准 | 其他 |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单位出具 | 是 |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去世当月工资单.jpg |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去世当月工资单.jpg |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生前证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A4纸复印 | 申请人自备 |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提供 | 是 | 军人证件.jpg | 军人证件.jpg |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生前曾立功证明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家属提供 | 是 | 立功证明书2.jpg | 立功证明书.jpg |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户口本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户口本.jpg | 户口本.jpg |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生前单位工作人员介绍信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生前单位准备 | 是 | 一次性抚恤业务单位介绍信.docx | 一次性抚恤业务单位介绍信.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一次性抚恤业务 | 受理相关材料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历城区司法局 | 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207-A1213室 | 0531-8802386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 | 0531-85833697、0531-85833696(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110(历城区人民法院)、0634-6881991(钢城区人民法院)、0634-621300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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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8161215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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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12345或0531-88023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