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城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346-C349号综合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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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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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纳税信用补评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http://窗口领取公告送达0.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窗口领取.窗口领取9网站下载.公告送达公告送达0:8088/qlk-web/rest/frame/base/attach/attachAction/getContent?isCommondto=true&attachGuid=网站下载909公告送达7f7-89网站下载邮寄送达-网站下载08f-9窗口领取9c-9c9e68邮寄送达d9e9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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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337-C350号综合窗口 电话:0531-88117070 网址:济南市人民政府智惠导服版块: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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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6 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信用补评、复评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省税务机关应及时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并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补评申请,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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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等原因未予纳税信用评价,可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纳税人对当期未予纳税信用评价有异议,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 (2).doc | 《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0 |
受理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0 |
审查/核准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10 |
决定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决定。 | 5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 | 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207-A1213室 | 0531-8802386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历城区人民法院;章丘区人民法院;莱芜区人民法院;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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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337-C350号综合窗口
电话:0531-88117070
网址:济南市人民政府智惠导服版块: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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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337-C350号综合窗口
电话:0531-88117070
网址:济南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