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城区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C106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产检合格证.pdf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产地检疫合格证》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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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C106窗口 电话:0531-6865785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植物检疫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植物检疫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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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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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植物检疫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 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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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植物检疫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植物检疫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规程》 |
发布令号(文号) | GB 8371-2009 |
具体规定内容 | 《柑桔苗木产地检疫规程》《马铃薯种薯产地检疫规程》《小麦种子产地检疫规程》《大豆种子产地检疫规程》《苹果苗木产地检疫规程》《棉花种子产地检疫规程》《甘薯种苗产地检疫规程》《水稻种子产地检疫规程》《玉米种子产地检疫规程》《香蕉种苗产地检疫规程》《向日葵种子产地检疫规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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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内容详实准确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产检申请书及附件.jpg | 1500616260204_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及附件.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核实其申请内容是否详实准确 | - |
签发 | 田间调查合格予以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207-A1213室 | 0531-8802386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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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C106窗口
电话:0531-6865785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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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A504
电话:0531-66899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