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在线预审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302-C305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60 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离婚证样证.jpe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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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302-C305窗口 电话:0531-8803546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25〕2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包括结婚证、离婚证);(三)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破除高额彩礼等陈规陋习,倡导文明婚俗;(六)提供颁证仪式等服务;(七)按规定做好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职能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机关,办理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四十六条 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三十日—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七条 受理离婚登记的条件是:(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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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25〕2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职能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机关,办理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四十六条 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三十日—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七条 受理离婚登记的条件是: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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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25〕2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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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2025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十三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证件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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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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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 2 张 2 寸单人近期半身同版免冠证件照;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居民身份证(男方)(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到1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是 | 身份证样图.jpg | 身份证样图.jpg |
居民身份证(女方)(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将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是 | 居民身份证样图.jpg | 居民身份证样图.jpg |
军人证件(男方)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将军人身份信息页复印到1张A4纸上。 | 其他 | 部队核发 | 是 | 军人证件.jpg | 军人证件.jpg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男方)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 | 是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gif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gif |
军人证件(女方)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军人身份信息页复印到1张A4纸上。 | 其他 | 部队核发 | 是 | 军人证件.jpg | 军人证件.jpg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女方)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军人所在部队出具 | 是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gif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gif |
结婚证(或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结婚登记档案材料复印件、结婚证遗失书面声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 | 是 | 结婚证样证.jpeg | 结婚证样证.jpeg |
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 原件 | 2 | 纸质 | 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png | 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png |
身份信息一致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身份信息一致证明材料.jpg | 身份信息一致证明材料.jpg |
离婚协议书 | 原件 | 3 | 纸质 | A4纸质版离婚协议书 | 其他 | 申请人自行填写 | 是 | 离婚协议书(参考样式).pdf | 离婚协议书(参考样式).pdf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职能范围内具有该申请事项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书面材料: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3. 离婚协议书;4.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 0 |
受理 | 接受婚姻登记员有关身份信息、离婚意愿、是否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离婚协议的分开询问;提交《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提交看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通过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进行人证校验、指纹比对;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 0 |
三十日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 30 |
审查 | 自《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本规范第四十七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30 |
登记(发证) | 发给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1.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2.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形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3.将离婚证及协议书发给离婚当事人,完成离婚登记。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历城区司法局 | 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207-A1213室 | 0531-8802386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历城区人民法院;章丘区人民法院;莱芜区人民法院;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居民身份证遗失,怎么办理? |
解答 | 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
问题 | 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档案上的信息与当事人现身份不一致,该怎么办? |
解答 | 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档案上的信息与当事人现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 |
问题 | 《离婚协议书》要写哪些内容? |
解答 |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问题 | 办理离婚登记时,发现结婚证丢失了,怎么办? |
解答 | 一方当事人结婚证丢失的,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当事人结婚证都丢失的,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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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302-C305窗口
电话:0531-8803546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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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8035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