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C115-C121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采集许可证(二级)-范本.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C115-C121 电话:0531-66899260;0531-6689201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经采集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和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采集许可证: (一)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二)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或者采集申请的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不当的; (三)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负责签署审核意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同意采集的,报送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 负责核发采集许可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 接受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在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本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核发采集许可证后,应当抄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核发采集许可证后,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限定采集方式和规定禁采期。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方式和禁采期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规定。 禁止在禁采期内或者以非法采集方式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的采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并应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1年第1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于2021年8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获得行政许可证件和行政许可决定的,在有效期内,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二、《名录》所列野生植物已调整主管部门的,于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向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由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继续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标*的物种为农业农村部门分工管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 ^2.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或其他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示例样表) (1).docx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空白样表).docx |
身份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身份证(示例样表).jpg | 身份证(示例样表).jpg |
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 | 否 | 营业执照(示例样表).jpg | 营业执照(示例样表).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告知申请人。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 |
办结 | 经审核、审批后出具审批意见,对给予批准的出具采集许可证,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事项办结。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207-A1213室 | 0531-8802386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由哪级部门合核发 |
解答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核发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C115-C121
电话:0531-66899260;0531-6689201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105室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