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城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文苑街1500号济南市历城区政务服务大厅3楼税务专区综合窗口C326、C327、C328、C329、C330、C331、C332、C333、C334、C335、C336、C337、C338、C339 |
| 联办机构 | 主管税务科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出文办结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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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326-C339号综合窗口 电话:0531-8811707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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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二款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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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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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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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 | 是 |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示范文本.doc |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空白文本.doc |
|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样本.doc | 无样本.doc |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样本.doc | 无样本.doc |
|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报送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无样本.doc | 无样本.doc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受理 |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 | 2 |
| 核准 | 主管税务机关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核纳税人所涉及到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事项。 | 10 |
| 发放 | (1)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不予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 2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207-A1213室 | 0531-88023864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
| 解答 |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
| 问题 |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
| 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
| 问题 | 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业务,除申请表外,是否需要携带其他资料? |
| 解答 | 需携带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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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326-C339号综合窗口
电话:0531-8811707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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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326-C339号综合窗口
电话:0531-6689856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