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基本编码:37103008800101

实施编码:11370112004203497P4371030088001

事项版本:12406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城区税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文苑街1500号济南市历城区政务服务大厅3楼税务专区综合窗口C326、C327、C328、C329、C330、C331、C332、C333、C334、C335、C336、C337、C338、C339
联办机构 主管税务科所^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出文办结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326-C339号综合窗口
电话:0531-8811707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二款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发布令号(文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发布令号(文号)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示范文本.doc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空白文本.doc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无样本.doc 无样本.doc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无样本.doc 无样本.doc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报送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无样本.doc 无样本.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 2
核准 主管税务机关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核纳税人所涉及到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事项。 10
发放 (1)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不予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2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207-A1213室 0531-88023864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解答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问题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问题 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业务,除申请表外,是否需要携带其他资料?
解答 需携带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326-C339号综合窗口
    电话:0531-8811707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326-C339号综合窗口
    电话:0531-6689856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