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C115-C121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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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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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行驶证.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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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C115-C121 电话:0531-66899260;0531-6689201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行驶证、登记证书。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办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本规定所称登记,是指依法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的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行驶证、登记证书。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整机照片 | 原件 | 2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整机照片(示例样表).jpg | 整机照片(空白样表).jpg |
登记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农机牌证部门核发 | 是 | 登记证书(示例样表).jpg | 登记证书(空白表格).pdf |
身份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身份证明(示例样表).png | 身份证明(空白表格).png |
转移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转移登记 申请表(示例样表).jpg | 转移登记申请表(空白表格).docx |
行驶证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农机牌证部门核发 | 是 | 行驶证(示例样表).jpg | 行驶证(空白表格).pdf |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农机牌证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按照要求填写表格内容 | 是 |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示例样表).jpg |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空白样表).docx |
所有权转移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所有权转移证明(示例样表).jpg | 所有权转移证明(空白样表).jpg |
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营业执照.jpg | 营业执照.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 所有人身份证明;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行驶证、登记证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拖拉机运输机组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 |
办结 | 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上交原行驶证,领取新行驶证;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办理变更登记。 | 2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207-A1213室 | 0531-8802386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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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C115-C121
电话:0531-66899260;0531-6689201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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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105室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