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予

基本编码:37101100300101

实施编码:1137011200420346254371011003001

事项版本:12411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 服务对象 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302-C305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证书样本.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302-C305窗口
电话:0531-88115209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民政部关于赋予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令号(文号) 公告第414号
具体规定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载体协调会纪要》精神,经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确定民政部门为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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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民政部关于赋予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令号(文号) 公告第414号
具体规定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载体协调会纪要》精神,经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确定民政部门为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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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发布令号(文号)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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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发布令号(文号)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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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村(居)民委员会信息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村(居)民委员会信息登记表示例.xls 居民委员会信息登记表(空).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核 对系统中提报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0
申请 填写《村(居)民委员会信息登记表》,将相关内容在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提报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历城区司法局 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207-A1213室 0531-88023864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历城区人民法院;章丘区人民法院;莱芜区人民法院;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85833672;0531-85833673(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可以一直使用吗?
解答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有效日期与每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任期保持一致,起始日为本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终止之日为本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五年任期届满之日。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期间计算的有关规定确定。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302-C305窗口
    电话:0531-88115209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华信路13-2号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三楼307室
    电话:0531-8816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