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城区统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C113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14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法律法规对办结时限无明确要求。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奖励告知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http://jntj.jinan.gov.cn/col/col窗口领取8公告送达90/index.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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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C113窗口 电话:0531-66899260 网址:http://jntj.jinan.gov.cn/col/col30924/index.html?tdsourcetag%EF%BC%9Ds_pcqq_aiomsg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对于实名举报,属于经济普查当期普查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统计执法核实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申请表 | 原件 | 5 | 纸质和电子 | A4 | 其他 | 由举报申请人在平台网站自行下载 | 是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示例样表).docx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空白表格).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决定 | 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 2 |
审批 | 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批 | 10 |
受理 | 举报人提出申请 | 2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历城区 司法局 | 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207-A1213室 | 0531-8802386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历城区人民法院;章丘区人民法院;莱芜区人民法院;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229;0531-85833672;0531-76210482;0531-76880283;0531-88895072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经济普查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
解答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C113窗口
电话:0531-66899260
网址:http://jntj.jinan.gov.cn/col/col30924/index.html?tdsourcetag%EF%BC%9Ds_pcqq_aioms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