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城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329-C342号综合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35号历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3-8号综合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成功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329-C342号综合窗口 电话:0531-8811707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该用人单位在税务系统存在税务登记; (二)该用人单位在税务系统存在有效的参保登记信息和险种登记信息; (三)职工个人在税务系统存在有效的参保登记信息和险种登记信息。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社保费缴费工资导入模版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税务系统内下载 | 是 | 2.2社保费缴费工资导入模板(示例样表).xlsx | 2.1社保费缴费工资导入模板(空白表格).xls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对缴费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缴费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缴费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缴费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0 |
受理 | 对缴费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缴费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缴费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缴费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0 |
办结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0 |
送达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207-A1213室 | 0531-8802386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85或0531-8993912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65或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871760(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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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329-C342号综合窗口
电话:0531-8811707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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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329-C342号综合窗口
电话:0531-6689856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