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在线预审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非工作日及节假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洪家楼派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堡路7号;山大路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25号;东风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辛祝路9号;全福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06号;港沟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77号;华山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将军路1455号;荷花路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宁华路296号;鲍山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1号;唐王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东张村77号;王舍人庄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宏昌路2299号;唐冶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凤礼路968号;郭店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稼轩路11000号;董家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稼轩路8856号;彩石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28177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身份证.png | ||
是否收费 | 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身份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洪家楼派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堡路7号;山大路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25号;东风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辛祝路9号;全福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06号;港沟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77号;华山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将军路1455号;荷花路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宁华路296号;鲍山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1号;唐王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东张村77号;王舍人庄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宏昌路2299号;唐冶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凤礼路968号;郭店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稼轩路11000号;董家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稼轩路8856号;彩石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28177号 电话:全福派出所 0531-88977094 董家派出所 0531-88202427 山大路派出所 053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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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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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项目: 补领身份证
收费标准: 40元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依据内容: 公安部《关于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公治[2003]1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非接触式集成电路技术、密码技术、防伪膜和辟线等印刷技术,使用了改性聚脂等环保材料,制作成本大幅度提高,因此,同意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仅适用于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受理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本人申请、户口簿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个人自备 | 是 | 户口簿.png | 户口簿空白.jpe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制作/发放 | 对制证信息进行审批和签发 | 2 |
审核/签发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核/签发;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3 |
受理 | 受理 | 0 |
申请 | 申请人向派出所提出申请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历城区司法局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107 | 0531-8802386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历城区人民法院 章丘区人民法院 莱芜区人民法院 钢城区人民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229 0531-85833672 0531-76210482 0531—76880283 0531-88895072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本人必须到场吗? |
解答 | 距上次现场办理5年以内或已采集指纹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通过网上进行全流程办理,其余情况必须到场。 |
问题 | 办理流程 |
解答 | 证件受理——审核签发——证件制作——领取发放 |
问题 | 提交后在哪里查看? |
解答 | 爱山东内提交后,可以在app-我的页面-我的办件内查看办件状态。 |
问题 | 如何缴费? |
解答 | 在app-我的页面-我的办件-查看详情-结果材料内截图二维码缴费。 |
问题 | 证件制发时间 |
解答 | 20个工作日以内。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洪家楼派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堡路7号;山大路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25号;东风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辛祝路9号;全福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06号;港沟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77号;华山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将军路1455号;荷花路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宁华路296号;鲍山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1号;唐王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东张村77号;王舍人庄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宏昌路2299号;唐冶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凤礼路968号;郭店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稼轩路11000号;董家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稼轩路8856号;彩石派出所: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28177号
电话:全福派出所 0531-88977094 董家派出所 0531-88202427 山大路派出所 053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57号
电话:85086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