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33号一楼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C110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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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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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pdf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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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33号一楼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窗口 电话:0531-8811513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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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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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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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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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 是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docx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docx |
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 是 | 无 | 无 |
身份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机动车行驶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依照《机动车行驶证》规格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依照《机动车登记证书》规格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docx |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docx |
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docx | 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docx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docx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docx |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docx |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人申请 |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 |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 | 5 |
审批机构审查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 5 |
决定颁发使用登记证/不予颁发使用登记证 | 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 意见、盖章。 | 5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 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 147 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33号一楼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窗口
电话:0531-8811513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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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811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