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城区自然资源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文苑街1500号济南市历城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不动产登记专区综合窗口C225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关于同意XX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 .doc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关于同意XX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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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C225 电话:0531-88161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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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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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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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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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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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要件、签章齐全、清晰、有效。^2、符合规定形式。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申请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1.申请书.pdf | 1.申请书.doc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格为准。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是 |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pdf |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jpg |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立项等依据文件 | 是 | 3.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pdf | 3.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doc |
| 土地权属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以实际材料规格为准。 | 政府部门核发 | 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权属材料。 | 是 | 4.土地权属材料.pdf | 4.土地权属材料.doc |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出具的初审意见。 | 是 | 5.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pdf | 5.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doc |
| 勘测定界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以实际材料规格为准。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6.勘测定界材料.pdf | 6.勘测定界材料.doc |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以实际图件规格为准。 | 其他 | 可到当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 是 |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pdf |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doc |
|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按实际材料规格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相关部门核发的身份证明材料 | 是 | 8.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pdf | 8.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doc |
| 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建设项目使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9.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建设项目使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材料.pdf | 9.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建设项目使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材料.doc |
| 其他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按实际材料规格 | 其他 | 按需出具 | 是 | 10.其他材料.pdf | 10.其他材料.doc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申请 | 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 - |
| 受理 | 依职权范围,审查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 审核(现场勘验、视情况开展专家评审) |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部分情况下开展现场勘验、专家评审。 | 10 |
| 公示(视情况开展听证) | 在门户网站开展公示,视情况开展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 7 |
| 审批 | 综合前期初审、审核(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及公示等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 | 3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号 | 0531-12368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C225
电话:0531-88161272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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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8115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