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奖励

基本编码:37081501400101

实施编码:11370112MB2865606U4370815014001

事项版本:12425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历城区自然资源局 服务对象 行政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C215-220、C222-227、C229-C230、C232-C234、C236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度省级耕地保护激励县(市、区)评选结果的通报.pdf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 年度省级耕地保护激励 县(市、区) 评选结果的通报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25-1号历城区自然资源局3楼304房间
电话:0531-88115229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鲁自然资规〔2021〕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由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每年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奖励。 第七条 第一款 依据耕地保护评价结果,对位于前5、6-10、11-20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500亩、300亩、200亩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1500万元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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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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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耕地保护激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济自然规划发〔2021〕192 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 根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全市每年评选 5 个区县、20 个街道(镇)作为市级激励对象。各区县每年可推荐不多 于 3 个街道(镇)参与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评选,无耕地保护任务的街道(镇)不列入考核评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名单。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鲁自然资规〔2021〕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获得奖励资金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奖励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和程序使用资金的行为,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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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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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奖励。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关于报送**年度省级耕地保护激励推荐县(市、区)名单的报告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政策规定 XX市关于推荐参评省级耕地保护激励县名单的报告.pdf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报送2022年度省级耕地保护激励推荐县(市、区)名单的通知0111.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奖励通报 进行撰文及奖励通报 2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历城区司法局 历城区唐冶中路与文苑路交叉口东南150米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107 0531-88023864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历城区人民法院、章丘区人民法院、莱芜区人民法院、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0531-89939229(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85833672(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7621048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76880283(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88895072(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25-1号历城区自然资源局3楼304房间
    电话:0531-88115229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25-1号历城区自然资源局3楼304房间
    电话:0531-88161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