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基本编码:37083400600101

实施编码:11370112004203710T4370834006001

事项版本:1241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历城区统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便民服务中心A1410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4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法律法规对办结时限无明确要求。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奖励告知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http://jntj.jinan.gov.cn/col/col窗口领取8公告送达90/index.html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C113窗口
电话:0531-66899260
网址:http://jntj.jinan.gov.cn/col/col30924/index.html?tdsourcetag%EF%BC%9Ds_pcqq_aiomsg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473号
具体规定内容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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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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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举报情况得到核实属实,并对农业普查造成一定影响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个人奖励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标准文件打印格式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个人给予奖励(示例样表).docx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个人给予奖励申请表(空白表格).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决定 对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报执法监督局、局领导审批 2
审批 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批 10
受理 举报人提出申请 2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历城区 司法局 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207-A1213室 0531-88023864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历城区人民法院;章丘区人民法院;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钢城区人民法院 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9939229;0531-85833672;0531-76210482;0531-88895072;0531-76880283;0531;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农业普查主要有哪些违法行为?
解答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有以下行为: (一)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 (二)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 普查对象有以下行为: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C113窗口
    电话:0531-66899260
    网址:http://jntj.jinan.gov.cn/col/col30924/index.html?tdsourcetag%EF%BC%9Ds_pcqq_aioms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