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370112008370511102000

实施编码:1137011200420346254370511102000

事项版本:37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 办理地点 济南市历城区唐冶中路、文苑街交汇口东南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定期发布最新政策,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13-2号
电话:0531-88161210
网址:http://jnlczwfw.sd.gov.cn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649号
具体规定内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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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由公安机关颁发 身份证图样.jpg 身份证正面图.jpg 身份证背面图.jpg
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可以自行下载 社会救助申请书(样表).docx 社会救助申请书(空白表).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农村特困供养 50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结果根据相关办理情况填写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城区辛祝路68号 0531-88023864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汶源东大街(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0531-85833697、0531-85833696(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110(历城区人民法院)、0634-6881991(钢城区人民法院)、0634-621300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特困人员主要指哪一类人群?
解答 根据民政部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13-2号
    电话:0531-88161210
    网址:http://jnlczwfw.s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