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城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交通运输窗口C109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水上水下许可证.jpe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交通运输窗口C109 电话:0531-8889721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2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 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2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许可证上注明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在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期间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变更申请书和相关说明材料。在变更手续未办妥前,变更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不得从事相应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 许可证上注明的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全文(第三十一条除外)。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一九五七年九月七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五七年十月十一日交通部发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除军事舰艇和木帆船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内河的沉船,包括沉船本体、船上器物以及货物都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妨碍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者工程建筑的沉船,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申请期限和打捞期限,通知或公告沉船所有人。 沉船所有人必须在规定期限以内提出申请和进行打捞;否则,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可以进行打捞或者予以解体清除。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第五条规定范围的沉船,沉船所有人应当自船舶沉没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打捞计划和完工期限,经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批准后进行打捞。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2. 已制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方案; ^3. 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相关说明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延续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延续申请书(示例).doc | 延续申请书(空白).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 - |
审查 | 审查申请材料 | 10 |
作出许可决定 | 决定是否同意颁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 4 |
发证 | 颁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207-A1213室 | 0531-8802386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交通运输窗口C109
电话:0531-8889721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0999号历城区城乡交通运输局108室
电话:0531-8879160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