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城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C205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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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审核意见书.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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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电话:0531-88066986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城市绿化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31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古树名木进行迁移,实行异地保护: (一)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二)古树名木的生长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无法采取防护措施消除隐患的; (三)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迁移古树名木应当制定迁移方案,落实迁移和复壮、养护费用,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城市绿化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自1999年7月2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的,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自1999年7月2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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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市绿化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31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古树名木进行迁移,实行异地保护: (一)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二)古树名木的生长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无法采取防护措施消除隐患的; (三)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迁移古树名木应当制定迁移方案,落实迁移和复壮、养护费用,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自1999年7月2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城市绿化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五)......严格保护园林树木。在城市建设中要加强原有园林绿化成果的保护,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园林树木....道路改造要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反对盲目更换树种、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要加大对古树名木及树龄大于50年的树木的保护力度....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自1999年7月2日起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的,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符合《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申请材料(含申请表及实施方案等)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图纸部分根据图纸实际尺寸,不限定规格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申请材料.docx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申请材料.docx |
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授权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延续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与受理 | 材料审核 | - |
审查与决定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专家论证等内容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1500号历城便民服务中心A1207-A1213室 | 0531-88023864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化纤厂路5号;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 0531-89939110(历城区);0531-85833696(章丘区);0531-76213002(莱芜区);0531-76881991(钢城区);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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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8066986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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